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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1、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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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49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490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原告:杨某2,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原告:杨某3,女,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黎,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某4,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与被告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4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4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撤回对被告杨某4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国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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