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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陕西中泰益和事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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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421号
  • 案件名称

    高鹏、陕西中泰益和事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鹏;陕西中泰益和事业有限公司;吴起县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421号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71XL。法定代表人:宗廷凡。住所地:吴起县宗湾子台。被告:高鹏,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被告: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612G。法定代表人:宗世琴。办公地址:吴起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鹏、陕西XXXX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起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明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齐 卯 卯 202106261421916106263055987113210313210391610000061913612202172220219165025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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