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何、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4民初249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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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民初2495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少何、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少何;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红艳;胡迪明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495号之三申请人:王少何,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l栋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8328C。法定代表人:李刚。被申请人: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09200995。法定代表人:黎年武。被申请人:汪红艳,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鹏,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迪明,女,193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王少何与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县铭鑫不锈钢气动油缸制造有限公司、汪红艳、汪威、胡迪明、汪子西、李刚、黎年武、汪秋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王少何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及房屋,现申请人已撤诉,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胡迪明名下持有湖南重钢科技有限公司98.3333%比例的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汪红艳名下位于长沙市金州新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2020)宁乡市不动产权第××号]及位于长沙市[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16)长沙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不动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湖南重钢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中建建科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不动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四、解除对长沙顺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不动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必芳人民陪审员 肖红丽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贺 玫书 记 员 杨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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