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曙峰、邓旭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7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758号案件名称
唐曙峰、邓旭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曙峰;邓旭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758号申请执行人:唐曙峰,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沅陵县,现住怀化市。被执行人:邓旭军,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曙峰与被执行人邓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120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以(2019)湘1202执262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旭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账号19×××84的工资存款22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2日以(2018)湘1202执恢689号之二执行裁定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唐曙峰于2020年9月23日已领取执行款67298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820元、本次执行费909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64569元。本次恢复执行后于2021年9月16日续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旭军工资收入存款82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1130元,实际受偿80870元,申请执行人唐曙峰已共计受偿145439元。因本案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扣满执行申请金额,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需较长周期才能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02执恢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审 判 员 马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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