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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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436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经营者:邵泽新,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邵长雷,邵泽新之子。被执行人: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部,经理。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货款5万元及违约金(以5万元为本金,按照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被告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551元,由原告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负担1148元。”该判决生效后,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5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银行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院予以轮候冻结。2021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1)吉0281司惩2号决定书,决定:“对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限于2021年6月20日前交纳。”该决定已经邮寄送达,该公司未在期限内交纳罚款,且未与本院联系。现因疫情原因,不能去至该公司住所地查明财产情况。将本案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蛟河市源源木材加工厂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大连睿钰峰木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鲍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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