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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唐怀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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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61号
  • 案件名称

    高伟、唐怀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伟;唐怀清;永吉县腾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唐怀清。被执行人:永吉县腾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唐怀清、永吉县腾凯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221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48元。本院认为,(2018)吉0221民初461号判决书确定内容2714200元中的150.4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461号判决书确定内容2714200元中的150.4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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