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赵海娜、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3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3174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赵海娜、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王海;赵海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营业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赵海娜,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王海,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沙河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被告赵海娜、王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赵海娜、王海归还借款本金883,768.8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等,并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被执行人王海承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90%,剩余的10%要求由赵海娜承担。嗣后被执行人王海于2021年8月19日将本金和利息887,489元和保全费5,000元支付至其开设在浦发银行的银行账户内,上述款项已由法院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海娜不同意支付任何费用。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海娜和王海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贷款用于购买房屋,现双方已离婚。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海娜银行存款人民币52,792.76元,并对其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赵海娜名下有公积金20多万元,但因被执行人尚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故无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海娜还有理财产品7万多元,到期日期为2022年1月25日,因未到赎回日期暂时无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海娜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赵海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海娜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海娜的理财产品暂未到赎回日期,无法扣划,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直接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利华审判员 王丽辉审判员 朱 珮书记员 杨隆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