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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季海军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3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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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3903号
  • 案件名称

    南京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季海军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南京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方忠;季邦国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3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工业园区105号。法定代表人:郭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海军,男,1980年8月30日生,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卫东,男,1977年10月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怀成,男,1977年7月23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忠,男,1953年12月27日生,住如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邦国,男,1947年9月20日生,住如东县。上诉人南京智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20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智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并支持智通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就已决债权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营利法人的股东承担责任应通过“先追加后救济”的途径或“执转破”的途径,并因此驳回智通公司的起诉,系错误理解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仅是增加了债权人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并未限制债权人不能直接提起抽逃出资的诉讼,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并非是提起抽逃出资诉讼的前置程序,不管是从字面理解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不能得出追加程序系前置程序的规定。“执转破”程序更非“刺破公司面纱”的前置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相关权利,若法院动辄就让债权人选择破产程序,明显加大了善意债权人的维权难度,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在出资认缴制的情况下,法律都认可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那么在出资实缴时股东抽逃出资,反而债权人不能依法主张股东出资义务,显然是极其荒谬的。2.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实施了抽逃出资行为,智通公司已提出合理怀疑的证据,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应就抽逃出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智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季海军在抽逃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案外人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在(2018)苏13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关债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暂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的金额为257348.67元,自2021年2月24日开始,继续以172427.2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判令瞿卫东在抽逃出资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恒辉公司在(2018)苏13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同诉讼请求1);3.判令余怀成在抽逃出资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恒辉公司在(2018)苏13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同诉讼请求1);4.判令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5.判令季**忠对季海军在抽逃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恒辉公司在(2018)苏13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同诉讼请求1);6.判令季邦国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苏13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就恒辉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判令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分别为昆明申鹭达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柯丹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如皋市同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三案,除诉讼请求的金额不同外,其他诉讼请求与本案相同。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前述规定确立了已决债权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营利法人的股东承担责任“先追加后救济”的途径,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在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得到清偿。智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承担责任应当以前述规定办理,其主张季邦国承担的责任虽不能以前述规定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基于智通公司主张季邦国的责任为责任股东的补充清偿责任,该主张有待被变更追加后的当事人在执行中清偿不能时方可行使。当然,智通公司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执转破”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受偿。智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据此,一审裁定:驳回智通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裁定受理恒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股东出资后,该出资成为公司资本,财产权属于公司所有。智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季**忠、季邦国就抽逃出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即便抽逃出资的事实存在,季海军、瞿卫东、余怀成等人应补足的出资也应属于公司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因此,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后,管理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代表公司向股东追缴抽逃的出资,并将其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恒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果本案中支持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当于以公司资产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这显然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允许,故智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智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志霞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陈燮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单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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