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峰、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81民初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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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民初2080号案件名称
钱峰、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钱峰;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2080号 原告:钱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7810110018。 被告: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新南路18号7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8CN062。 法定代表人:崔雪萍。 原告钱峰与被告东莞市跃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钱峰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钱峰负担。 审判员季芳萍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刘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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