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齐国军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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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齐国军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齐国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13号之一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街二段42号。负责人:崔岳松,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齐国军,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齐国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保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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