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迦楠、吴威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3民初8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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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343号案件名称
祁迦楠、吴威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祁迦楠;吴威严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3民初8343号原告祁迦楠。被告吴威严。原告祁迦楠与被告吴威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迦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威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迦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84.4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000元(每日100元计算30天)、鉴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200元,总计7984.4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威严于2020年10月13日在原告家中因纠纷,发生打架事件,因民事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诉至法院。被告吴威严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祁迦楠与孙翠敏系朋友关系。被告吴威严系孙翠敏的丈夫。2020年10月13日晚,孙翠敏与被告吴威严发生矛盾,便到原告祁迦楠家躲避。过了一会,被告吴威严及其父亲吴景利来到原告家,谎称是警察,骗取原告开门。开门后,被告吴威严及其父亲将原告殴打致脖子、脸部、手等受伤。之后原告报警,并被120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二天,被诊断为脑震荡、面部挫伤、耳廓挫伤、唇部损伤、颈部损伤。原告支付医疗费3165.42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原告进行了伤害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吴威严与吴景利遇事采取暴力方式,不能冷静的处理问题,在不问原由的情况下,将原告殴打致伤,二人应对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被告吴威严可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向另一侵权行为人吴景利进行追偿。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医疗费2984.42元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按其主张的每日100元标准计算2天即200元;3.护理费按2021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服务业日工资148.36元标准计算2天,即296.72元;4.营养费按其住院天数每日30元标准计算60元;5.交通费酌定为200元;6.鉴定费1000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威严赔偿原告祁迦楠医疗费2984.42元、误工费200元、护理费296.72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6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4741.1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吴威严负担。吴威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吉阳书 记 员 蒲 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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