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思思、杨泽武买卖合同纠纷2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4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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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4851号案件名称
程思思、杨泽武买卖合同纠纷2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程思思;杨泽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4851号申请执行人程思思。被执行人杨泽武。申请执行人程思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泽武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泽武收入人民币49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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