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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永、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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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 案件名称

    陈明永、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明永;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原告:陈明永,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大禹陵入口禹珍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626R。 法定代表人:裘洪波。 原告陈明永与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明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永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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