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永、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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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445号案件名称
陈明永、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明永;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445号 原告:陈明永,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大禹陵入口禹珍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2626R。 法定代表人:裘洪波。 原告陈明永与被告绍兴市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明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永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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