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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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393号案件名称
天津浩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浩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朱华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30-11。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执行人:朱华军,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博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执239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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