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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广淼、王锦洲等聚众斗殴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苏07刑终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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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刑终272号
  • 案件名称

    卜广淼、王锦洲等聚众斗殴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卜广淼;王锦洲;王锦坤;王锦峰;卜广亮;王锦星;王锦亚;王锦中;王锦标
  • 案件缘由

    聚众斗殴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刑终27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广淼,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油漆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锦洲,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锦坤,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锦峰,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卜广亮,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中专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锦星,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锦亚,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锦中,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锦标,男,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锦洲、卜广淼、王锦坤、王锦峰、卜广亮、王锦星、王锦亚、王锦中、王锦标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0)苏0724刑初4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卜广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卜广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卜广淼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广淼撤回上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太审 判 员 徐家容审 判 员 伏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宜峰书 记 员 许 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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