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周国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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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54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周国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周国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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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建军。委托代理人:唐佐。被执行人:周国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国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周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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