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健达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60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6010号案件名称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健达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健达八方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010号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007-10。法定代表人:孟明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广,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宏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健达八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第六埠村迎宾里2条7号。法定代表人:杨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爽,天津胜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健达八方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3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邱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541号 下一篇 唐祥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