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明艳、张晓涛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保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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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保69号案件名称
秦明艳、张晓涛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秦明艳;张晓涛;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柏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涛,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秦明艳,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晓涛、秦明艳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525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明艳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0.15元,该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民初1786号民事裁定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秦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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