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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金顶、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2民终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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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民终445号
  • 案件名称

    段金顶、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段金顶;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2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金顶,男,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萍(段金顶之次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伟(段金顶之女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兴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哈斯克加甫·明克巴义尔,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林,新疆国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金顶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哈克村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金顶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萍、马洪伟,被上诉人哈克村村委会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段金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段金顶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哈克村村委会收回宅基地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法定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段金顶的宅基地使用证是1991年2月乌尔禾乡人民政府颁发,依据以上规定,哈克村村委会必须报经乌尔禾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收回宅基地。哈克村村委会未履行法定批准手续,擅自收回宅基地,其行为应为无效。2.哈克村村委会因“西部乌镇”项目建设需要收回段金顶宅基地,“西部乌镇”项目为商业旅游项目,不符合法定可以收回宅基地的情形,依法不得收回。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具有溯及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07年2月12日施行,段金顶于1991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证,证载宅基地面积647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综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段金顶宅基地不适用。哈克村村委会依据该法收回段金顶宅基地错误。三、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簿2013年11月16日记载的段金顶宅基地信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根据该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机构为同一机构,不动产完成登记与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时间为同一时间。本案中,段金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为乌尔禾乡人民政府于1991年2月颁发,依据以上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亦应为乌尔禾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时间应为1991年2月。一审判决依据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2013年11月16日记载的不动产信息,确认段金顶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1600平方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支持段金顶的上诉请求。    哈克村村委会辩称,1.哈克村村委会未侵犯段金顶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审中段金顶提交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哈克村村委会提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载明段金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1600平方米,并非段金顶诉称的6476平方米,哈克村村委会使用段金顶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土地,并不侵犯段金顶的权利。2.哈克村村委会收回段金顶超出核定面积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报请了乌尔禾区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核准,并依法公开公示,且提前向段金顶告知,程序合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段金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哈克村村委会排除妨碍,停止侵害;2.撤销哈克村村委会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3.撤销哈克村村委会作出的《“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初,在20名村民的联名倡议下,哈克村村委会与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起草了《“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草稿)》,坚持村民自愿原则,因地制宜盘活农民宅基地,利用老百姓的闲置庭院,打造集旅游民宿,民宿文化、休闲农业、特色养殖等为一体的“西部乌镇”项目,参与该项目的农户按1600平方米面积计入宅基地基准收益,不参与该项目的农户只享受不超过16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超出部分由村集体依法收回。2020年5月12日,哈克村村委会向段金顶送达《关于放弃参加“西部乌镇”项目机会的相关事项告知书》,告知“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你户仍可申请加入“西部乌镇”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西部乌镇”项目机会。选择放弃参加“西部乌镇”项目机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西部乌镇”项目运营;居住期间,不得擅自开展与“西部乌镇”项目竞争的产业,包括民宿、旅游、餐饮、零售等活动”段金顶最终决定不参与“西部乌镇”项目。2020年6月17日,哈克村村委会召开17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关于“哈克村收回6户超出160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的事宜”,同时召开了哈克村两委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收回110号段金顶等6户超出1600平方米宅基地的面积。同时,哈克村村委会向乌尔禾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关于征求宅基地意见的函》,2020年6月17日,乌尔禾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关于对〈关于征求宅基地意见的函〉的复函》,研究同意哈克村村委会对6户村民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收回的决定。同日,哈克村村委会向段金顶送达《告知书》一份,告知每户宅基地面积统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1600平方米执行,根据查询资料和实地测量,段金顶户现有宅基地面积6,710.30平方米,超出面积将由村集体适时依法收回。同日,哈克村村委会张贴了《关于收回我村宅基地超出标准面积的6户农户超出部分的公示》及《宅基地摸底清单》。2020年6月17日,哈克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对段金顶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予以收回的决定,并于2020年6月17日至6月23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经哈克村村委会研究决定,近期将收回段金顶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2020年7月4日,乌尔禾区自然资源分局作出《宅基地确权情况告知书》,告知该分局将对段金顶坐落于乌尔禾镇哈克村110号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使用权面积1600平方米,超出部分5,110.89平方米在记事栏中进行注明,该宗宅基地超出面积5,110.89平方米应由该村村委会依法收回经营管理。2020年7月14日,哈克村村委会向段金顶送达《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经核查,段金顶户实际圈占集体建设用地6710.30(实测)平方米,超出核定面积5,110.30平方米。2020年10月18日,乌尔禾镇人民政府将《“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乌镇政发[2020]16号)报请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审批。2020年11月1日,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制作出《关于〈“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的批复》(克乌政函[2020]6号)。另查明,1991年2月6日,乌尔禾乡人民政府向段金顶(曾用名段金鼎)颁发乌一宅用(91)字第2-66号《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宅基地面积:6476.00”平方米,后在该证变更记事栏“注:多出面积5476.00㎡”。2013年11月16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簿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载明“宗地代码、宗地地号61650205053001JC00269;权利人段金顶;土地坐落乌尔禾乡哈克村;使用权面积1600平方米”。另查,2021年5月17日,段金顶所有的哈克村110号院宅基地内被打桩钉柱三根。一审法院认为,段金顶主张哈克村村委会在其宅基地内打桩钉柱,切割宅基地,要求哈克村村委会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只提供三张照片证实宅基地内有三根钉桩的事实,段金顶称哈克村村委会副主任宾拜带人在其宅基地内钉桩,哈克村村委会不予认可,段金顶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故对段金顶主张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段金顶主张撤销哈克村村委会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的诉讼请求,段金顶认为其1991年办理了证载面积6476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后该证变更记事栏“注:多出面积5476.00㎡”。2013年11月16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段金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面积1600平方米。段金顶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段金顶未举证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故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1600平方米为准。哈克村村委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报请乌尔禾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及乌尔禾区自然资源分局核准,向段金顶发出《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该通知作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准确,段金顶诉请撤销该通知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段金顶诉请撤销哈克村村委会作出的《“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经查《“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乌镇政发[2020]16号)是由乌尔禾镇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请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段金顶诉请撤销《“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段金顶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1)新行终33号生效行政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段金顶农村集体土地查询信息显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6日为段金顶宅基地核准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号为克集用(2013)第05004191号,其登记地号为650205053001JC00269。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另载明:“宗地面积:6710.89(平方米);使用面积:1600(平方米)……备注事项:该宗地实际面积为6,710.10平方米,超出自治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5,110.10平方米,界址点坐标见宗地图。”    二审庭审中,经询问,段金顶称,2021年7月15日,哈克村村委会带领施工人员在段金顶宅基地内以钉桩为基础砌了一堵墙,但不清楚该墙是否在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段金顶宅基地使用面积1600㎡以内。哈克村村委会认可是其实施的钉桩和砌墙,但称其是在乌尔禾区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共同确定的段金顶宅基地界址范围以外实施的。    以上事实有二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哈克村村委会的行为是否侵害段金顶的合法权益。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的成立要件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段金顶诉称哈克村村委会钉桩、砌墙,作出《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根据侵权成立要件和段金顶的诉讼主张,本案应重点审查段金顶诉称事项是否同时符合哈克村村委会侵权成立要件,即:1.段金顶诉称的行为是否系哈克村村委会实施;2.哈克村村委会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3.是否产生损害事实即侵害段金顶的合法权益的后果;4.哈克村村委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关于哈克村村委会钉桩、砌墙是否侵害段金顶合法权益的问题。段金顶诉称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6476㎡,哈克村村委会在该范围内钉桩、砌墙,侵害其合法权益。哈克村村委会认可是其实施的行为,但认为其是在段金顶依法核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1600㎡以外实施的行为,未侵害段金顶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段金顶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内容为准。2013年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向哈克村村民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为涉案宅基地核准登记颁发了克集用(2013)第0500419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核准土地使用面积为1600㎡。2013年11月16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簿中载明的段金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同样为1600㎡。2020年7月4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乌尔禾区分局作出《宅基地确权情况告知书》,向段金顶告知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1600㎡,超出部分可由村委会收回。以上证据可以证实段金顶宅基地合法使用权面积为1600㎡,且段金顶知悉其权属范围,故本院对段金顶主张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6476㎡的意见不予采信。段金顶的宅基地合法权益范围为依法核准登记的1600㎡使用权面积,其在该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段金顶未举证证实哈克村村委会钉桩、砌墙是在1600㎡范围内,即未能证实哈克村村委会侵害其宅基地合法权益,故本院对段金顶要求哈克村村委会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哈克村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是否侵害段金顶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承前析理,段金顶的宅基地合法权益范围为依法核准登记的1600㎡使用权面积,超出部分不属于其合法权益范围。哈克村村委会作出的该通知不涉及段金顶依法核准登记的1600㎡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影响段金顶的合法权益。其次,涉案土地为村集体所有,哈克村村委会作为该村集体自治组织,有权对本村土地进行管理,且通知内容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两委会决策通过。再次,该通知内容经过乌尔禾区自然资源分局《宅基地确权情况告知书》和乌尔禾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关于征求宅基地意见的函〉的复函》的批准确认。综上,该通知未侵害段金顶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段金顶要求撤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的问题。段金顶诉称哈克村村委会起草的《“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草案)》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撤销。本院认为,首先,该方案的草案并未实际执行,不会影响段金顶的合法权益。其次,《“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修订稿)》(乌镇政发[2020]16号)是由乌尔禾镇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请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该方案制定和审批主体均非哈克村村委会,即并非哈克村村委会实施的该行为,哈克村村委会也无权撤销该方案,故本院对段金顶要求哈克村村委会撤销该方案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段金顶诉称的事项不同时符合哈克村村委会侵权的成立要件,哈克村村委会并无过错,未侵害段金顶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段金顶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段金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段金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立宾审判员    吴婷审判员    依力亚尔乌马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飞书记员    那几班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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