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靓雯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63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56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靓雯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靓雯;高大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5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靓雯,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高大鹏,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马靓雯与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552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利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徐勤飞书 记 员 姜宇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廖建成与廖杰飞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929号 下一篇 王新华、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