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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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470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利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70号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西路新生街67号吉东·托斯卡纳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元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月,女,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张淑利,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彩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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