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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翔、庄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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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9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贺翔、庄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贺翔;庄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翔,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庄浩,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贺翔与庄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0903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庄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翔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庄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贺翔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庄浩名下银行卡内无足额财产、无证券。2021年6月11日,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庄浩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庄浩有公积金缴存记录;保险公司反馈庄浩名下无保险收益。查询被执行人庄浩名下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庄浩名下车牌号码为湘H×××**北京现代牌车辆一台,该车辆没有实际扣押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贺翔,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庄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卫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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