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敦江、刘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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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293号案件名称
张敦江、刘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敦江;刘刚;廖叶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敦江被执行人刘刚、廖叶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敦江与被执行人刘刚、廖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湘122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刚、廖叶云缴纳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利息326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后续利息按此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99元、申请执行费51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剩余部分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899元、申请执行费518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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