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敦江、刘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2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293号
  • 案件名称

    张敦江、刘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敦江;刘刚;廖叶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敦江被执行人刘刚、廖叶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敦江与被执行人刘刚、廖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湘122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刚、廖叶云缴纳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利息326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13日,后续利息按此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99元、申请执行费51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于剩余部分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予以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899元、申请执行费518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