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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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834号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丽;张秋平;刘顺生;邓集玉;张凯;邓乾梅;罗小平;张会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83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华丽,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张秋平,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刘顺生,男,194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邓集玉,女,1947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张凯,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邓乾梅,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小平,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张会芳,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刘华丽、张秋平、邓集玉、刘顺生、罗小平、张凯、邓乾梅、张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华丽、张秋平、刘顺生、张凯等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协商处理该房产,同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廖贻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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