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均与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6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644号案件名称
罗勇均与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勇均;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644号原告:罗勇均,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良,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盛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复怀,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由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商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推荐。被告: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78号。法定代表人:曾令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勇均与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罗勇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勇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勇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罗勇均负担。审 判 长 邓国金人民陪审员 朱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佳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雅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