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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均与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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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644号
  • 案件名称

    罗勇均与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勇均;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644号原告:罗勇均,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良,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17号1楼。法定代表人:李盛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复怀,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由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商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推荐。被告: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78号。法定代表人:曾令洪,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勇均与被告四川沅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智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罗勇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勇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勇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罗勇均负担。审 判 长  邓国金人民陪审员  朱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佳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雅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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