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丁婷婷等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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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68号案件名称
王佳、丁婷婷等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佳;丁婷婷;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68号申请执行人:王佳、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丁婷婷,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45号华地奥莱广场高层商业楼1单元1319号。 法定代表人:唐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薇,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佳、丁婷婷申请执行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201民初4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及利息14893元,案件受理费22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603.26元,缴纳了执行费1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保险、网络资金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号机动车已经被多次查封,无法进行处置,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华地奥莱广场1栋商业楼2-349号商铺,因案件执行标的过小,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的商铺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根据公平原则,查封的房产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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