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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蔺怀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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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701号
  • 案件名称

    袁伟、蔺怀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袁伟;蔺怀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蔺怀勇,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袁伟,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蔺怀勇与被执行人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蔺怀勇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袁伟偿还申请执行人蔺某某借款4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袁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袁伟偿还申请执行人蔺某某借款4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袁伟于2021年6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蔺怀勇借款20000元,下余20000元被执行人袁伟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蔺怀勇。被执行人袁伟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 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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