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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赵启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民终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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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民终3834号
  •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赵启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赵启琼;潘国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民终3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P0ANX5。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34号(恒兴公司)第九层901-903室。负责人:邓志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琼,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廉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廉江市。原审被告:潘国龙,男,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廉江市城北街道环市。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启琼、原审被告潘国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881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赵启琼庭前协商成功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72元,减半收取为1162.36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玲审 判 员 陈志清审 判 员 吴春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沛婷书 记 员 梁树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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