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晓、李段凤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6执6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686号案件名称
欧阳晓、李段凤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欧阳晓;李段凤;李玲群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6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晓,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段凤,女,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玲群,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欧阳晓、李段凤与被执行人李玲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勇、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59号 下一篇 吉林市筑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荫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