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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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86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周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8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1526H。法定代表人:吕超,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郭英,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50812.77元及承担执行费2162.00元。执行工作:1、完善执行文书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2、通过网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资金帐户零星存款;4、现场实地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及公积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2021年9月22日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行,本案债权150812.77元未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贵祥审判员 刘有才审判员 黄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东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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