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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敦华、于翠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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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146号
  • 案件名称

    徐敦华、于翠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敦华;于翠芬;张广辉;徐文秀;陈云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146号原告:徐敦华,男,汉族,1950年4月4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华北油田创业A区。原告:于翠芬,女,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华北油田创业A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辉,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宋雪昊,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文秀,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任丘市。住任丘市创业家园C区。第三人:陈**,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任丘市。原告徐敦华、于翠芬与被告张广辉、第三人徐文秀、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1原告徐敦华、于翠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敦华、于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敦华、于翠芬撤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原告徐敦华、于翠芬负担。审 判 长  苏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书振人民陪审员  曾云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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