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湘05民特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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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特22号案件名称
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民特22号申请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办事处大会场8号。法定代表人:姜明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斌,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副局长。被申请人: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中路3号德仁聚星城A座公寓酒店。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俐俐,湖南五湖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创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于2021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洞口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谭晓飞审 判 员 王彦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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