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燕萍与张卫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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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784号案件名称
耿燕萍与张卫锋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耿燕萍;张卫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耿燕萍,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张卫锋,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耿燕萍与被告张卫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张卫锋应给付原告耿燕萍欠款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卫锋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耿燕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60.16元。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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