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心勇、庄运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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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1710号案件名称
韩心勇、庄运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心勇;庄运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1710号申请人:韩心勇,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庄运峰,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韩心勇与被申请人庄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心勇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庄运峰在金融机构、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50000元。申请人韩心勇以其名下奇瑞汽车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庄运峰在金融机构、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庄运峰在金融机构、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韩心勇名下的名下奇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皖L×××××)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成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1710号申请人:韩心勇,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庄运峰,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韩心勇与被申请人庄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心勇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庄运峰在金融机构、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50000元。申请人韩心勇以其名下奇瑞汽车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L×××××)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庄运峰在金融机构、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该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庄运峰在金融机构、微信及支付宝的账户5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韩心勇名下的名下奇瑞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皖L×××××)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马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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