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梦姣、郑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77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7770号案件名称
黄梦姣、郑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梦姣;郑赛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7770号 原告:黄梦姣,身份证号码XXX,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郑赛杰,身份证号码XXX,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梦姣诉被告郑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梦姣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赛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梦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梦姣负担。 审判员林映青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汪玲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郭玉山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292号 下一篇 石新茶、周作礼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