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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裕涵、彭万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恢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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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恢3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乔裕涵、彭万政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乔裕涵;彭万政;龚碧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恢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裕涵,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彭万政,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龚碧彬,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执行乔裕涵与被执行人彭万政、龚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初子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裕涵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乔裕涵同意被执行人彭万政、龚碧彬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恢3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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