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6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604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王鑫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60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临平路******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832844927U。负责人:张婷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鑫,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辽010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传票等执行送达手续,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 佳执行员 刘训兵执行员 李腾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国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兰兰、王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2039号 下一篇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颜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7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