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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1、闫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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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066号
  • 案件名称

    闫某1、闫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闫某1;闫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066号原告:闫某1,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2,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闫某1与被告闫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闫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春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安 娟书 记 员 耿 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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