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闫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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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066号案件名称
闫某1、闫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闫某1;闫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066号原告:闫某1,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2,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闫某1与被告闫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闫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春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安 娟书 记 员 耿 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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