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与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0执异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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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执异260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与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孙君;徐志晔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异2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松,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宏,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君,执行董事。第三人:孙君,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XXX弄XXX号。第三人:徐志晔,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工农四村XXX号XXX室。在本院执行(2018)沪0110执30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与被执行人上海育星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孙君、徐志晔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审判长 付 葵审判员 施文汇审判员 何 群书记员 姚晓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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