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英、谭雅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2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221号案件名称
江英、谭雅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英;谭雅萍;谭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英,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雅萍,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谭凯,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英与被执行人谭雅萍、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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