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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英、谭雅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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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221号
  • 案件名称

    江英、谭雅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江英;谭雅萍;谭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英,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雅萍,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谭凯,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英与被执行人谭雅萍、谭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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