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经彬、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2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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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2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经彬、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梁经彬;邹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21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梁经彬,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邹峰,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梁经彬与被申请人邹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1)湘1382财保65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湘K×××××轻型普通货车至本院指定地点。申请人梁经彬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湘K×××××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平宁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人民陪审员 廖基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周 霞代理书记员 陈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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