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群、胡锋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41号案件名称
胡群、胡锋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群;胡锋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41号申请人:胡群,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申请人:胡锋,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胡群与被告胡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群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锋在金融机构存款151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孟德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的奔驰牌小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锋在金融机构存款1518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孟德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的奔驰牌小汽车。案件申请费172元,由申请人胡群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汤梓龙书 记 员 游 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友东、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3881号 下一篇 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雷被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4执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