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民终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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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民终1741号案件名称
柏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柏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终17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君,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305193814。负责人:李锋,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君自愿于2021年8月4日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柏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42元,减半收取8021元,由上诉人柏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向东审 判 员 刘久平审 判 员 周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雷婷婷书 记 员 吴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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