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异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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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异104号案件名称
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刘英;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异104号异议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梅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85384701Y。负责人:储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8037X3。法定代表人:王中魁,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英,女,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玉溪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59170916。法定代表人:杨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与刘英、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43×××93账户内存款19.5万元的冻结。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称:异议人虽是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但系财务分开核算,独立经营,实则为两家公司。而贵院冻结的账户是异议人运作的基本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但是在该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还要多处固定资产,比如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共有666.42平米的住宅,产权证号为:怀房权证湖天字第××号。仅该处房屋的价值就已经可以完全清偿本案的执行数额,不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也未达到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的情形。综上所述,贵院应将异议人的账户资金解除冻结。本院查明,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与刘英、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湘1202执恢51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靖州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行43×××93账户内存款1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产别:股份制企业房产,建筑面积为666.42平方米。本院认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系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其与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既然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系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而案涉争议款项在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银行账户内,故该笔款项在法律上就是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对怀化兴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执行时,如未出现法定的可以不予执行执情形,则对该涉案款项予以冻结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怀化兴业建设有限公司靖州分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剑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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