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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7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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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7806号
  • 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7806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忠,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3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方 敏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悦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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