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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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439号案件名称
赵某1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某1;赵某2;李某;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被执行人:赵某2.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某1与赵某2、李某、高密市盛泰祥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鲁0785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5月7日、6月11日、9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5、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6、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李卓志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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