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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华、郭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2执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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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执3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某华、郭某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某华;郭某平;肖某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2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华,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郭某平,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肖某华,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华与被执行人郭某平、肖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902执3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振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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