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帅、刘鲁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103民监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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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3民监7号案件名称
王小帅、刘鲁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小帅;刘鲁明;胡振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03民监7号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帅,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鲁明,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胡振振,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申诉人王小帅与被申诉人刘鲁明、胡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鲁110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季秀臻审 判 员 易秀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 玮书 记 员 赵 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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