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吉英、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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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121号案件名称
张吉英、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吉英;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长芬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英,女,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张凯,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南宁街32号。法定代表人:马立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长芬,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东宁宏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住东宁市绥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吉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长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1086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吉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解除预告登记及协助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东宁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朱长芬办理的关于东宁市东宁镇吉祥苑小区二期9号楼4单元401室楼房的预告登记;二、将东宁市东宁镇吉祥苑小区二期9号楼4单元401室楼房产权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张吉英所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贺佳书 记 员 周家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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