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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俊、诸葛承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3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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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37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文俊、诸葛承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文俊;诸葛承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诸葛承诚,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李文俊与诸葛承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李文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 炜书记员  张 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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